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和名称剔除决定之前三十日,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名称剔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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