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八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经核实后,应当将其移回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其名称依法受到保护,其他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其名称相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