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六条 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时限、格式修改。年度报告修改前后的内容应当采取对照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