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或者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根据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被依法予以解散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