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投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 商事主体对其提交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商事登记机关无需对商事主体进行年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