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九条 法人商事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法提交验资证明。 法人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