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九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联络人; (六)分支机构; (七)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所称联络人,是指受商事主体指派或者委托,依照本条例负责披露应当公开的该商事主体信息,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询问调查的人员。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的类型分别规定应当备案事项和可以备案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应当备案的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可以备案的事项,由申请人自行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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