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八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五)投资人及其认缴出资额; (六)认缴出资总额。 前款第三项所称类型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的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