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相关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恢复绿化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交纳临时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