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补建绿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