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制度。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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