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