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地面绿化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他区域仅限用于建设园路、园林建筑小品、景观水体、铺装场地等园林附属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