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已出让但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绿化。土地使用权人因建设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办理手续时给予便利。 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外,还应当进行绿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