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项目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核实的依据。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或者园林绿化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组织评审。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报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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