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当建立随机检查、结果公开、监管建档、信用记录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地形改造、树穴开挖等施工关键环节,苗木、种植土质量以及文明施工情况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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