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提高园林绿化用地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 市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园林绿化规划,确保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园林绿化指标的实现。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履行主管职责,推动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