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万石山、仙岳山、狐尾山、园山、薛岭山、虎头山、虎仔山等重要山体,杏林湾、五缘湾等湿地公园,植物园、园博苑、中山公园、白鹭洲公园等重点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 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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