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按照不少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的原则,确定新的永久保护绿地,拟定改变的方案,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