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