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 绿地范围控制线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经公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园林绿化规划修改;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地范围控制线因前款规定情形发生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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