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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