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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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以下简...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被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对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加强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由区、镇人民...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因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建设用地: (一)已划拨、协议出让的土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动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缴...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增加容积率。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当按照新批准的建设规模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办理...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四人...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其所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最高限额标准的; (二)出卖、赠与、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须经被抵押土地的所有者同意...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土地行政...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除依法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外,应当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市、区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市人民...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实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采取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地...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已载明限制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应当经市人民...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准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责令其交还土地,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部分改变...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责令当事人向土...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不按时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分局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