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保有量稳定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