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