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以下简称土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