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四人以下六十平方米,五至六人七十平方米,七人以上八十平方米。 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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