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