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最高限额标准的; (二)出卖、赠与、出租、出借原有住宅的; (三)不合理分户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