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分局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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