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 农村村民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的,根据情况,能够拆除的必须拆除,因结构等原因难以拆除的超面积部分用地,征收超标使用费,并在国家建设需要时责令其无条件自行拆除。超标使用费标准按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三至五倍征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