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责令当事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增加后的容积率缴纳有关土地费用,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