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五)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分局,具体履行监察职责。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