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已载明限制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准转让的,依照规定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抵押以设定限制转让条件的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准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处分时,应当从所得价款中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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