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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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开垦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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