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建设用地: (一)已划拨、协议出让的土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动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有关土地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