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因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征用,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按照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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