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实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土地储备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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