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