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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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视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设立专...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金融司法机制创新,会同相关单位设立金融司法协同平台,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协...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开展行业发展研究、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等手续,依法登记成立。禁止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关联交...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关联方提供与本组织利益相冲突的交易,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关联方牟...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接入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业务经营数据和资料,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承诺或者变相承诺投资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不得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应当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消费和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内部管理水平、风...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许...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有涉嫌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技术监测、网格巡查...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承担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发生流动性风险、重大违规担保、遭受大额欺诈、主要股东或者...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接管、协调...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人员的风险和责任状况,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采取...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地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等手续,或者非法从事地...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接入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业务经营数据...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