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接入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业务经营数据和资料,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报告、审计报告,所报送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