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依法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信息安全。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争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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