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披露产品结构、投资周期、资金用途、交易规则、适当性要求、潜在风险等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