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承诺或者变相承诺投资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不得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广告发布者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的业务范围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金融广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