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等手续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交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注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