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创新试点等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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