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应当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消费和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