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许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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