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评估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整合和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及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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