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